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是( 二 )


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 , 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 , 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、举报、申诉 , 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 ,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,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。
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 , 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 , 造成女职工损害的 , 依法给予赔偿;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 ,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。
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。 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》同时废止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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